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新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复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及档案由新生所在学院组织复查;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费用由新生自理。经复查合格者,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学籍。凡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请假满一个月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及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档案、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原则上退回原报考单位;对于与学校签有协议者,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当在开学前两天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需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学校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必须附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在两周以内者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必须经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请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时间二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一条 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另需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离校和其他有关手续。学校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同时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需要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复学申请书,于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导师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指导的低年级研究生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导师指导。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论文答辩结束,论文答辩仍由原学院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必须在校内转专业、转导师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的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组织考试和考核),报研究生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确因原导师变动,校内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可以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为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入我校。研究生转入我校,必须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甘肃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甘肃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渭源路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要求转专业者,必须先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期中,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课程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其学籍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彰。奖励与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报甘肃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应回原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并不得申请复学。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者,必须在一个月内离校,一个月后注销名册,停止研究生的一切待遇。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奖惩材料由学校研究生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前6个月提出。
第三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发展潜力大的硕士研究生,在学完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后,可根据《兰州大学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因病连续请假—个月以上或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延长相应的学习期限。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期限硕士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博士最多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应于正常毕业的前一学期提出,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经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毕业鉴定由研究生院负责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学习满—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按《兰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研字[1998]19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由研究生院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甘肃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字[1998]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兰州大学研究生院。